|
本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说明尚未更正错报
的汇总数的构成,以及如何评价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对财务报表的
影响。
一、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
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的构成。尚未更
正错报的汇总数包括已经识别的具体错报和推断误差,分别说明如
下:
(一)已经识别的具体错报
已经识别的具体错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能够
准确计量的错报,包括下列两类:
1.对事实的错报。这类错报产生于被审计单位收集和处理数据
的错误,对事实的忽略或误解,或故意舞弊行为。例如,注册会计师
在审计测试中发现最近购入存货的实际价值为 15 000 元,但账面记
录的金额却为 10 000 元。因此,存货和应付账款分别被低估了 5 000
元,这里被低估的 5 000 元就是已识别的对事实的具体错报。
2.涉及主观决策的错报。这类错报产生于两种情况:一是管理
层和注册会计师对会计估计值的判断差异,例如,由于包含在财务报
表中的管理层作出的估计值超出了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一个合理范围,
导致出现判断差异;二是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对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的判断差异,由于注册会计师认为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造成错报,管
理层却认为选用会计政策适当,导致出现判断差异。
(二)推断误差
也称“可能误差”,是注册会计师对不能明确、具体地识别的其
他错报的最佳估计数。推断误差通常包括:
1.通过测试样本估计出的总体的错报减去在测试中发现的已经
识别的具体错报。例如,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 2 000 万元,注册会计
师抽查 10%样本发现金额有 100 万元的高估,高估部分为账面金额的
20%,据此注册会计师推断总体的错报金额为 400 万元(即 2 000×
20%),那么上述 100 万元就是已识别的具体错报,其余 300 万元即推
断误差。
2.通过实质性分析程序推断出的估计错报。例如,注册会计师
根据客户的预算资料及行业趋势等要素,对客户年度销售费用独立地
作出估计,并与客户账面金额比较,发现两者间有 50%的差异;考虑
到估计的精确性有限,注册会计师根据经验认为 10%的差异通常是可
接受的,而剩余 40%的差异需要有合理解释并取得佐证性证据;假定
注册会计师对其中 10%的差异无法得到合理解释或不能取得佐证,则
该部分差异金额即为推断误差。
二、评价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的影响
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估在审计过程中已识别
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是否重大。
注册会计师需要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评估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
累积的影响是否重大。在评估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特定的某类交易、
账户余额及列报认定层次和财务报表层次考虑这些错报的金额和性
质,以及这些错报发生的特定环境。
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考虑每项错报对相关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
的影响,包括错报是否超过之前为特定交易、账户余额及列报所设定
的较之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更低的可容忍错报。此外,如果某项
错报是(或可能是)由舞弊造成的,无论其金额大小,注册会计师均
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
对舞弊的考虑》的规定,考虑其对整个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考虑到
某些错报发生的环境,即使其金额低于计划的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
师仍可能认为其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从性质上看是重大的。前已提
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评估错报从性质上看是否重大的因素包括错
报是否与违反监管要求或合同规定有关;是否掩盖了收益或其他趋势
的变化;是否影响用来评价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的相关比率;是否会导致管理层报酬的增加;是否影响财务报表中
列示的分部信息等等。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未更正错报是否重大时,不仅需要考虑每项错
报对财务报表的单独影响,而且需要考虑所有错报对财务报表的累积
影响及其形成原因,尤其是一些金额较小的错报,虽然单个看起来并
不重大,但是其累计数却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的影响。例如,某
个月末发生的错报可能并不重要,但是如果每个月末都发生相同的错
报,其累计数就有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为全面地评价错报
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过程中已识别的具体错报和推断误差进
行汇总。
尚未更正错报与财务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相比,可能出现以下两
种情况:
1.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并且特定项目的尚
未更正错报也低于考虑其性质所设定的更低的重要性水平,下同)。
如果尚未更正错报汇总数低于重要性水平,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
大,注册会计师可以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超过或接近重要性水平。按照本准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尚未更正错报汇总数超过了重要性水平,对财
务报表的影响可能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通过扩大审计程序
的范围或要求管理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在任何情况下,注
册会计师都应当要求管理层就已识别的错报调整财务报表。本准则第
十六条规定,如果管理层拒绝调整财务报表,并且扩大审计程序范围
的结果不能使注册会计师认为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不重大,注册会
计师应当考虑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已识别但尚未更正错报的汇总数接近
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报是否
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并考虑通过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要求管理
层调整财务报表降低审计风险。
三、与重要性相关的记录
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重要性相关的下列事项:
(1)在审计中使用的重要性水平和可容忍错报包括对其所作的
修改,以及确定和修改这些水平的依据;
(2)与已识别的具体错报和推断误差相关的尚未更正错报的汇
总情况,不包括发现的明显不重要的细微错报;
(3)注册会计师就尚未更正错报单独或累积是否导致或不导致
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所形成的结论,以及形成该结论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适当的方式记录错报,以使其能够:
(1)分别考虑已识别的具体错报和推断误差的不同影响,以及
已识别的具体错报中对事实的错报和涉及主观决策的错报的不同影
响;
(2)考虑财务报表错报的累积影响;
(3)评价错报对特定种类账户、分部信息、比率、趋势以及遵
守法律法规和合约要求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