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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第六章(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对注册会计师
就内部控制缺陷和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与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沟通提出要
求。
一、就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与治理层和管理层沟通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执行和维护有
效的内部控制,以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注册会计师在了解和
测试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可能会注意到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注册会
计师将其告知适当层次的管理层或治理层,将有助于管理层和治理层履
行其在内部控制方面的职责。因此,本准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注册
会计师应当及时将注意到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告知适
当层次的管理层或治理层。
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是指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存在的严重不足,使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或员工无法在正常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纠
正错误或舞弊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控制环
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中都
可能存在控制缺陷。
在了解和测试内部控制的过程中发现的偏差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取
决于偏差的性质、频率和后果。在作出职业判断时,注册会计师通常考
虑以下因素:
(1)偏差的性质和原因是什么?
(2)偏差数量和控制执行频率的比例是多少?
(3)涉及的账户、披露和认定的性质是怎样的?
(4)缺陷可能影响到哪些财务报表金额或交易事项?
(5)相关资产或负债是否容易遭受损失或产生舞弊?
(6)控制的目的是什么?
(7)该控制对数据可靠性的影响程度如何?
(8)控制的影响是否具有广泛性 (例如,该控制属于控制五个要素
中的哪项,影响力如何)?
(9)所测试的信息处理目标的重要程度?
(10)控制是预防性的还是检查性的?
(11)控制设计或控制运行的文件记录是否足够?
(12)是否存在行业性或法规所要求的控制实施标准?
(13)是否存在针对同一风险或认定的补偿性的控制或程序?
(14)谁来完成控制程序?
(15)偏差是否导致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
(16)如果存在因错误或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是否可能尚未得到
更正?
下列情况通常表明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了重大错报,而被审计单位的内
部控制没有发现这些重大错报;
(2)控制环境薄弱;
(3)存在高层管理人员舞弊迹象(无论涉及金额大小)。
二、就重大错报风险的控制与治理层沟通
本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如果识别出被审计单位未加控制或控
制不当的重大错报风险,或认为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过程存在重大缺
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类内部控制缺陷与治理层沟通。
关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规定,参见《中国注册会计师
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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